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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丰顺一男子因拒绝做亲子鉴定 失小孩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2-3-10      来源:admin      阅读次数: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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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广东网梅州10月18日电(唐林珍 徐略军) 广东梅州丰顺县一对青年男女同居近8年后因感情不和,为争夺非婚生小孩,女方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小孩并非男方亲骨肉,是其与第三人所生,要求做亲子鉴定,男方断然拒绝。今年6月份,丰顺法院一审依法支持了女方的主张,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记者18日从梅州中院了解到,该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认识同居,并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的六年期间都没有生育小孩。2008年夏天,陈某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于2009年初生下了一男孩。正当两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之中时,原被告俩人常因生活琐事而吵架,在2010年9月的一天,双方在发生了激烈的口角,李某动手打了陈某,于是陈某就独自离开回娘家居住,小孩则随被告李某居住生活。

  2010年12月底,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非婚生小孩,并在诉状中曝出了一个惊人的秘密:陈某声称小孩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是她与第三人所生。

  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她与被告同居6年都没有生育,男方曾到医院检查的结果为极少量精子,陈某认为李某不能生育,便与第三人同居,后生下一男孩。被告则坚称小孩是其骨肉。双方坚持争夺小孩抚养权。于是原告提出让被告做DNA亲子鉴定,但被告不同意。原告遂提议让第三人与孩子做亲子鉴定,被告也拒绝。

  法院认为,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也不同意第三人与小孩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此外因小孩未满两周岁,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由女方抚养较为合适,因此判决小孩由原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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